政策法规
六部门联合开展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
日期:2019-06-27 20:45浏览次数: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023号),决定从6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
《通知》指出,此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优惠电价、差别电价、脱硫电价与上网电价情况。重点检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执行或推迟执行对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擅自制定并实施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优惠电价行为;发电企业违反国家脱硫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电价行为;电网企业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脱硫电价,擅自扣减脱硫电价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行为。
《通知》强调,为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将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分赴6个大区进行重点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三部门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31个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检查。同时,组织各地检查人员共1万余人,对越权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问题、高耗能企业的差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火力发电企业脱硫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6月10日前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有关越权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纠正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优惠电价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关电力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的,除没收全部价格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罚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通知》指出,此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优惠电价、差别电价、脱硫电价与上网电价情况。重点检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执行或推迟执行对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擅自制定并实施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优惠电价行为;发电企业违反国家脱硫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电价行为;电网企业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脱硫电价,擅自扣减脱硫电价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行为。
《通知》强调,为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将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分赴6个大区进行重点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三部门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31个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检查。同时,组织各地检查人员共1万余人,对越权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问题、高耗能企业的差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火力发电企业脱硫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6月10日前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有关越权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纠正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优惠电价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监察机关将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关电力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的,除没收全部价格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罚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